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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国·随州大洪山马拉松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
一、保险期间:
2019年9月8日(星期日)
二、保险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比赛过程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含猝死)事故。
三、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或急性病(含猝死)事故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因遭受突发急性病身故(含疾病原因导致的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但既往症导致的身故除外),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且在参加比赛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3)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4)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经现场救护医生确诊须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就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 100%给付医疗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已取得补偿的部分我们将扣除不再支付,且给付金额最高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四、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参赛人员参赛过程中不听现场医生诊断要求其停止继续比赛,而执意继续比赛造成的任何事故;
(14)参赛运动员因使用运动比赛限制使用的药品等造成的任何事故;
(15)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的;
(16)参赛运动员违反组委会及其协办机构制定的各项竞赛规则、规程及要求,导致伤害事故的。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急性病身故、残疾及需要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且不属于免责条款第14项情形的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体检、预防性治疗、疗养、康复治疗;
(14) 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15)参赛人员曾接受治疗或诊断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癌症,或在保单生效之前患有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引发的事故;
(16)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的;
(17)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8)参赛人员在保单生效前确定的伤残部位,或因参赛过程中导致保单生效前确定的伤残残疾程度加重的;
五、保险金额:
(1)参赛运动员:残疾、意外伤害及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额30万元;意外及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5万元,住院津贴150元/天,共180天。
注:被保险人年龄为10-75岁。
六、保险费:
本保险由本次赛事组委会为所有被保险人统一投保。
七、保险金的申请:
1、理赔单证:
1)《理赔申请书》
2)《理赔授权委托书》
3)《身故受益人身份确认表》
4)《事故证明》
2、理赔应备资料:
申请各项保险金应备材料

注:若以上选项之单证尚不足以证明有关情况,本公司可要求被保险人继续提供相关理赔申请文件,以便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八、保险人联系方式:
紧急报案电话:
15110228737 杨女士
北京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50号 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 院内